1、行政許可法:【(規范政府的法律),四部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法律,】根據老百姓的申請,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機關的外部行政管理行為。區別于行政審批。行政審批的外延寬于行政許可。
(1)是依法申請的行為
(2)是行政機關的管理性行為
(3)是外部行政管理行為
(4)是準予行政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2、為什么要制定行政許可法?:三點
(1)規范行政許可行為的需要。
(2)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需要。
(3)適應加入WTO新形勢的需要。
3、行政許可法確立的基本原則:合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信賴原則;救濟原則;監督原則;
4、行政許可的設定制度:普通許可;特許;認可(例如辦發什么資格證);核準;登記;(2)可以不設定的許可種類:能自主決定的;市場能調節的;能夠自主管理的;
一.可以認定的種類
1.普通許可:
行政機關準予符合法定條件的老百姓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從性質上講,這類許可是對老百姓既有權利的一種確認
普通許可的事項:主要是安全事項(包括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等)
2.特許:
行政機關代表國家依法向相對人轉讓某種特定權利的行為
從性質上講,它是賦權行為,即賦予相對人某種權利,主要用于分配稀缺資源
特許的事項:有限的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有限的公共資源的配置;有關公共利益的壟斷性企業的市場準入等
3.認可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是否具有某種特定技能的認定.目的是提高從業水平或者某種技能.信譽
認可的事項:提供公共服務需要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
4.核準
行政機關對某些事項是否達到特定技術標準,是否符合經濟技術規范所給予的判斷和確認.目的是防止危險,保障安全.
核準的事項: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進行審定的
5.登記
行政機關確立.確定特定主體資格的行為,目的是向公眾提供證明,證明相對人獲取了某種特定的主體資格
登記的事項:需要確立主體資格的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設立等
二.可以不設定的種類
1.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采取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