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理學、憲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有關行政賠償的內容,行政復議法。和其他實體法如民法和刑法)是重點。尤其是行政法。
二、題型(選擇,判斷,主客觀案例分析)
三、復習方法
全面、準確(選擇)、理論聯系實際
四、具體內容
1、法的概念: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它以權利和義務的形式確認,保護和反應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特征、作用(規范作用,指引評價預測教育和強制五個方面。法的社會作用:維護階級的統治和執行社會公務的作用)
法與其他社會現象之間的關系:比如與道德宗教經濟政治的關系,主要了解法和黨的政策的作用。二者是相輔相成,互為根據。黨的政策對法具有指導作用,法是實現黨的政策的重要形式。法是定性化,規范法,條文化的黨的政策)
法的制定:通常是指有權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的程序立改廢的活動。
立法的程序分為四個步驟:議案的提出,草案的討論,法律的通過和公布。公布是必要條件。
法的淵源:法的具體的表現形式,主要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制定,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行政規章—部委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國際條約等。
法律體系:由各法律部門組成的一國現行法律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法律部門是按照一定標準和原則劃分的同類法律規范的總稱。劃分部門法的標準是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如憲法主要調整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的關系,婚姻法主要調整人們的婚姻關系,民法主要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2、國家性質
5、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a、政治權利和自由
b、宗教信仰自由
c、人身自由
d、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以及取得賠償權
e、社會經濟權教育權、物質幫助權(三種情況下可以獲得)
2、特定人的權利:婦女、婚姻、家庭、兒童、老人、烈軍屬、殘廢軍人、華僑歸僑僑眷
3、勞動和教育既是權利又是義務
4、公民的基本義務
5、公民在行使權利時的原則
6、國家機構(重點)
人民代表大會:國家的權力機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國家結構形式:單一制的特點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
國家主席的職權
國務院的性質: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國家權利機關的執行機關,最高國家行政機 關
國務院的組成:全體會議組成人員:
常務會議組成: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
國務院的職權:行政立法權、行政管理權、行政監督權、提議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