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的生效規則:即時、受領、告知、附條件生效。
二、抽象行為(指不特定的人或事作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的特征:對象的普遍性、效力的普遍性和連續適用性、準立法性與不可訴性。
分類:重點是行政立法,掌握行政立法主體及效力等級和層次
上至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稅務局)、省 、自治區 、人民政府及省 、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批準較大的市人民政府 ,特區政府
三、具體行政行為
1、行政征收是特定的行政主體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強制性 無償性對于相對方的財產進行征收的行為,表現為單方性 無償性和強制性,最典型的表現是稅收 行政征用可以是財產也可以是勞務。
2、行政征收與行政征用的區別
法律后果:前者指財產所有權轉移,后者只是暫時轉移使用權,
標的前者為財產,后者為財產和勞務。
能否取得補償:前者以向對方負有行政法上的繳納義務為前提,后者是行政主體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3、行政征收與行政沒收的區別
前提:后者是向對方違法行政法的有關規定為前提;前者是向對方不存在違法情況
性質:前者屬于具體的行政行為,屬于行政主體職權的單方行為,后者屬于行政處罰的行為,是職權的單方行為。
連續性(次數):前者可以連續多次使用,只要向對方有義務后者只使用一次
4、行政征收與 行政爭購(行政主體以合同方式取得向對方財產所有權并支付一定價金的行為)
后者屬于行政合同,是雙方行為。前者是單方行為
5、行政征收的常見類型:稅收 建設金征收、資源費、排污費 管理費征收 滯納金征收
三,行政許可 行政主體以相對方的申請 通過辦理許可證 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向對方從事某活動的法律資格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法律權利的行政行為
特征:以申請的行為 要式的行為 賦予相對方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行為
四 行政確認 概念與特征:行政主體依法對相對方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和法律事實進行甄別 給與確定 認可和證明并予以宣告的具體行為,是一種要式和羈束行政行為,往往以技術鑒定書形式表現因此很大程度上受到技術規范的制約。
確認與許可的最大區別:確認在前 許可在后 確認是對相對方已有的身份 能力 權利 事實的確認和認定 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許可是允許相對方今后可以進行某種對一般人而言是禁止的行為
公證機關是事業性質的單位
五、行政監督檢查與監督行政 前者主體是行政主體,監督行政管理相對人或相對方 其是否遵守法律法律;后者主體是行政主體之外的機關 組織 個人 或政黨,監督行政組織 機關及個人。
六、行政處罰
概念與特征:是特定的行政主體依法對違法的行政管理相對人(違法但不犯罪)因他違法行為而做出的具有法的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區別:前者是外部行為,后者是內部行為 種類上前者有沒收 拘留 警告 吊銷執照等,后者包括警告 記大過 撤職 降級 開除;基本原則:前者是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種類:人身自由罰 (行政拘留和勞動教養)行為罰又稱能力罰如吊銷許可證 責令停業整頓等;財產罰如罰款 沒收財物等 注意追繳不屬于處罰,依據有關規定,追繳針對的主要是貪污或者挪用等公共財物,沒收針對的是相對方的私人財物。聲譽罰有警告,責令悔過、通報批評以及近來經常見到的對產品抽檢不合格的通報等。